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行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本院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訊,經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亦無效果,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拘提結果回函、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所繳納上開保證金自應依法沒入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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