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32號
原告 黃曉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憲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偉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32號
原告 黃曉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憲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