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即原告名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黃麗珠 即甲○
住花蓮 陳俊毓 (即慶馨商行)
設花蓮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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