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毒抗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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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毒抗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三五一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抗告人)於看守所接受觀察勒戒,經查驗已無毒癮現象,且無任何違規紀錄,惟裁定強制戒治之評估過程,僅憑心理醫師與抗告人間,簡短幾句問答作依據,無視抗告人實際的反應及表現,殊嫌草率云云。經查抗告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原審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中所太總字第九一○號函送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附卷可稽。原審依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裁定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核原裁定並無不當,抗告人抗告意旨空言否認有施用毒品傾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度 毒抗 字第 351 號裁定(89.05.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 毒聲 字第 20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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