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4│台│││台││││竊│期││台│7│中│上2││中│上2││││徒│78│中│偵2│高│3││高│3││││刑││地│6│分│易7││分│易7│││盜│八││檢│1│院│2││院│2││││月││││││││││├──┼──┼────┼──┼─────┼─┼───┼────┼─┼───┼────┤││有│││5│台│││台││││偽│期││台│0│中│上8││中│上8│││造│徒││中│偵6│高│5│3│高│5│46││文│刑││地│1│分│易3││分│易3│││書│五││檢│2│院│││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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