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八七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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