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嘉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被移送人  蕭景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1年4月18日嘉中警偵社字第10100036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景文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蕭景文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2月5日及同年月24日至26日期間。
(二)行為:被移送人蕭景文因第三人 林燕鈴 曾因搬家事宜與之
接洽而知悉其手機門號後,無故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於上開期間數次於深夜或清晨撥打第三人林燕鈴行動
電話,經接通後即掛斷電話方式,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林燕鈴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行動電話受信通信紀錄查詢結果單、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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