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另訂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審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另訂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審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