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上訴人 周麗娟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徐薇涵 律師被上訴人 周麗蘭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法官非參與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參與判決之法官而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1款所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本件原審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為言詞辯論時,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為審判長法官鍾素鳳及法官郭俊德、陳心婷,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21頁),惟參與判決之法官則為鍾素鳳、楊雅清及陳心婷,有該判決可按,原審以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楊雅清參與判決,其法院之組織即不合法,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王怡雯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惠玫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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