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聲請人 劉文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支票付款人記載劉文和是否有誤?(支票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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