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75號上訴人 周麗娟 被上訴人 周麗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麗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
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1,18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292,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
一、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20,761,182元,經本院判決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上訴人之訴,嗣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
二、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0,761,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