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5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正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5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3年2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