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 柯厲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1,444元(見本院卷二第22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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