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王秋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已在法院網站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經聲請人陳述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查。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公司名稱現變更為「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002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120公司名稱現變更為「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