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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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溢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64號上訴人 劉東啟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請求給付溢領遺產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溢領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所為101年度家訴字第264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於102年6月17日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年7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3日內補繳上訴費,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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