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勁嘉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勁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勁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8月,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
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宋松璟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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