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擄人勒贖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國華因犯擄人勒贖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1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1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