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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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張智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以109
年度花補字第155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該裁定已於同月30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
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