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2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文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26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