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岳楊美珠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真正住所
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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