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28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振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6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10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28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振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6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10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