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埔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埔小字第47號
原   告 東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訴訟代理人  柯智幃
       蕭仲伯
被   告  蘇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
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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