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142號

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依宸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謝依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六、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501,227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