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7號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玟瑄
原告 陳橋樽
被告 謝俊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1號、114年度原簡字第27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其玄
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