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3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春花 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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