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相 對 人 陳豐成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9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主文第三項僅列原告得假執行
,並未列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致伊有隨時遭假執行
之風險,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規定,
聲請為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
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
執行之聲請者,法院始應依當事人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規定甚明。所謂法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係指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而疏未為之
;另所謂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則指被告有免為假執行
宣告之聲請,而法院卻未為任何裁判而言。故法院須依聲請
為假執行補充判決者,其前提為法院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或忽視原告之假執行聲請、被告之免為假執行聲請時,始足
當之。
三、經查,聲請人於其109年2月20日之民事答辯狀中,並未為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明,嗣於同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
日,亦未就此部分為任何聲請,此有聲請人書狀及本院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既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請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即無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之
情事,法院固「得」依職權宣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惟此
係法院職權,非「應」為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被告
聲請補充判決,與前引規定未合,難認有理由,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