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1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張佩珍
被   告  王睿煜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元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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