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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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自動拆除獎勵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陸世偉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代表人 白烈燑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舒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自動拆除獎勵金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0年12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101年1月5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第1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