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自動拆除獎勵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原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陸世偉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代表人 鄭修宗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
蕭舒雄 上列聲請人因自動拆除獎勵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