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訴字第3號

原告和信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芬津

訴訟代理人 陳聖鈞

被告 吳鮮家 原住新北市三重區平和里大同南路89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被告是否為租賃物占有人需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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