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訴字第3號
原告和信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芬津
訴訟代理人 陳聖鈞
被告 吳鮮家 原住新北市三重區平和里大同南路89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被告是否為租賃物占有人需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