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21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李秉修

陳世耀

被告 吳紹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66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貸新臺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線上簽約對保記錄查詢、線上同意聯徵記錄查詢、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信函、貸款利率試算表、催收紀錄表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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