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鍾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5月4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400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琴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鍾琴於民國111年3月30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以Line社群媒體「 孫文南院 」散佈不實訊息「 普丁 大帝準備修理台灣華航長榮要損失慘重了」,影響社會安寧,經外交部擷圖及郵件資料證實為假訊息,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爰依法移請本院裁處。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規定。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規定。但上述規定所規範的「謠言」,除在客觀上,可以經由證據檢驗認定沒有事實根據而憑空捏造外,主觀上亦應有影響公共秩序及安寧的違序故意,並因該「謠言」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導致公共秩序大亂,影響社會的安定。在當今社會社群媒體發達的情形下,轉傳訊息,已是每人生活的日常,而真假難辨的網路訊息,又比比皆是,此時,在認定轉傳訊息者是否屬上述規定的散佈謠言時,即應以聽聞者是否心生畏懼與恐慌,並導致公共秩序大亂,為成立上述違序行為的要件事實,若聽聞訊息者不會心生畏懼與恐慌,且政府已即時澄清並發布正確訊息的內容,而散佈訊息者在政府澄清前的散佈僅是一時好意,散佈者並無即時管道可以查證所散佈的網路消息是否真實時,即因散佈者缺乏危害社會秩序的真實惡意,且未符合上述規定的要件事實,而不應處罰,以保障人民依憲法所享有的表意自由權。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行為,係以被移送人Line貼文擷圖及自由時報新聞刊登交通部闢謠澄清中華航空、長榮航空飛航歐洲及美加航班均未飛越俄羅斯領空,航班正常營運,並無網路傳言俄羅斯禁飛領空而大受影響之情形,為其主要論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有張貼上開訊息,惟堅詞否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行為,稱:訊息是從朋友傳來的,轉傳是要讓朋友警惕,不久收到一個群友查證稱內容有誤,我就立刻調整文字內容,且將原始訊息逐一收回等語。經查:烏俄戰事對世界及本國之影響,是國人關心之議題,相關消息如有錯誤可經由政府即時發佈澄清訊息,故難認被移送人於張貼上開訊息時,有何散佈謠言之惡意。此外,被移送人上開貼文內容雖與真實不符,亦難認有何已達造成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及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之情形。從而,本件依前揭卷內移送機關所舉資料以觀,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合,不得為不利被移送人之認定,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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