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埔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204號

原告 郭錦楓

訴訟代理人 李涵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被告 陳能謀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孝文 律師

被告 陳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與被告陳能謀間就買賣標的物有無交付之事實,尚有再調查之必要,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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