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被 告 陳俐綺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78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5月12日上午9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9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月17日向伊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並按年息12
.66%計收循環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99年12月23日
止,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
戶口查詢、持卡人交易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
條款修訂通知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