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祭祀公業 陳宜聰 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耕地租賃契約影本。二○○○鎮○○段672、694、695、64、782、437、433、
422、419、413、407、778地號、德義段155、4、234、234-1、1108、1108-1、8、24、25地號、田寮段二小段
135地號等22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