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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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08號上訴人 紀速增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蘇芃律師 黃思雅 律師 黃郁舜 律師被上訴人 謝劉碧霞 訴訟代理人 謝安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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