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告 紀速增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蘇芃 律師複代理人 陳郁嵐 被告 謝劉碧霞 訴訟代理人 謝安富
陳明暉 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