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5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33年2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3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3,500,000元,約定利息①按年息百分之2點915計算②按年息百分之3點735計算,①②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13年2月27日。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8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000,000元②3,162,91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客戶帳戶詳細資料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6年度拍字第7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50-49│建│0│00│82.65│全部│├──┼───┼────┼───┼────┼─┼──┼──┼────┼───────┤│002│台南市○○區○○○段│350-48│建│0│02│52.26│10000分之1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7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材料│台│位││├──┼─┼──────┼────┼────┼─┼─┼─┼─┼─┼─┼─┼──┼─┼─┼──┤│001│21│台南市北區育│台南市北│4層樓房│50│50│46│39│19││20│RC造│27│平│全部│││75│成路149巷○弄○區○○段│RC造│.4│.3│.8│.1│.0││5.││.0│方│││││18號│350-49││3│8│8│3│7││89││3│公││││││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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