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二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二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