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陳立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秀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復有明定。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
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
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
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10年度板簡字第8號返還借
款事件,聲請交付該案民國110年4月23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8號返還借款
事件於110年4月23日庭期之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僅泛稱為
瞭解該案於該日之開庭內容,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之理由,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