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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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 祥丞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彰 被上訴人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裁定第1頁主文欄│本件應由林聖彰│本件應由林聖彰││第1-2行│為被上訴人祥丞│為上訴人祥丞開│││開發股份有限公│發股份有限公司│││司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承│││承受訴訟人並續│受訴訟人並續行│││行訴訟。│訴訟。│├─────────┼───────┼───────┤│原裁定第1頁理由欄│林聖彰已於110│林聖彰已於110││二第4-5行│年5月6日提出│年5月6日提出│││書狀為被上訴人│書狀為上訴人祥│││祥丞開發股份有│丞開發股份有限│││限公司聲明承受│公司聲明承受訴│││訴訟│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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