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2號上訴人璿發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文 上訴人 汪仁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上訴人忠珀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康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 律師視同上訴人 萬泓 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禧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王清全 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朱雅蘭 律師 黃家豪 律師
參加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李育信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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