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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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俊廷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俊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俊廷(下稱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因受刑人另有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復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5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美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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