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53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5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一號
原告 昱成 工業社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北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台北縣政府地政局對本案一再拒絕調處,應屬應作為而不作為,爰依訴願法第二條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僅及行政機關之不作為如何可為行政處分,並未規定未經訴願得提起行政訴訟,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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