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六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六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