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32號原告 陳貴有 原告 葉鴻佑 原告 殷成儒 原告 張原誠 被告 紀太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原告陳貴有部分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
二、原告葉鴻佑部分為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
三、原告殷成儒部分為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
四、原告張原誠部分為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勁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