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斌 被上訴人 賴春妙 訴訟代理人 鄭成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賴春妙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鄭成東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振芳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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