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1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永銅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54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永銅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