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183號上訴人 陳慶虔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1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經本院於102年4月1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陳慶虔於警詢及偵查時所供陳之唯一住所即「桃園縣○○鄉○○街○○巷○○號4樓」,有送達證書可稽,卻遲至同年7月1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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