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